买房似乎成了很多人一生中必走的一步路,但是,对于买房时需要签订合同,交各种定金等等之类的专业问题,很多人都表示茫然。一句话能成事,一句话能败事,购房过程中不少人轻信开发商口头承诺,“一句话”成事败事的案件数不胜数,另外,购买新房或者二手房,很多人都会被合同中的“金”搞混了,签合同过程中的四种金,购房者还是要分清。
小心提防“催买房”
“下周我们就要涨价了,请赶紧过来签合同。”很多购房者都遭遇过被“催买”的经历。比如刚看了房不久,就会接到售楼小姐的电话,称优惠即将截止,或者马上就会全面提价,每平方上涨几十元甚至几百元。不少购房者因此赶紧下定、签合同,但事后很可能发现这仅仅是一种促成交易的手段,不仅楼盘没涨价,甚至还可能有更大的优惠。
律师称,销售人员即使利用虚假消息促成交易,只能认定是不诚信的行为,但不构成法律责任。消费者在此种言论面前,需理性应对。
口头承诺写进合同才算数
买房不仅是个体力活,还是一项技术活。签合同、搞贷款、收房办证……常常能把人搞得晕头转向。要是买的是二手房,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交易费、评估费、按揭费、中介费、查档费、登记费、印花税票等名词,能让你顿感自己是多么的白痴。
正因为如此,不少购房者在这些专业问题上往往选择相信和依赖置业顾问和中介人员。但一定要谨记,因为是口头承诺,没有写进认购书,没有录音等证据,即便是通过法律渠道,也难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尤其在购房政策动荡期,置业顾问口头承诺利率折扣、房价保障等都不靠谱。因此,开发商或者二手中介的一些口头承诺,最好都要写进合同里。
买房可能涉及四种“金”
购买新房或者二手房,很多人都会被合同中的“金”搞混了。据了解,目前买房涉及的四种“金”为:定金、订金、认筹金、诚意金。其中最容易出现的是定金与订金的纠纷。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订金——是在购房者与发展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准备进一步协商签订的临时认购协议。买方支付订金即取得了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一般情况下,视作预付款。预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成为价款的一部分。不管是给付一方当事人违约,还是接受方违约,预付款都要原数返回。
根据法律界人士的解释,除了“定金”不能退还,订金、认筹金、诚意金都是可以无条件退款的。因此,签订任何条款要看清楚,要多留个心眼。